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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4执保56号

于骥与王泽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骥;王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执保56号

申请人:于骥,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

申请人:王泽峰,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申请人于骥与被申请人王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泽峰在中国工商银行驻吉化公司支行账户(卡号:XXX)内的存款3.2万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泽峰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驻吉化公司支行的账户内存款3.2万元(卡号:XXX),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慧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