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91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法定代表人李心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芙梅,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区菁华医院,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经营者魏树华,该医院院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诉被告大庆高新区菁华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025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区菁华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保国
审判员 李泽军
审判员 王文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淑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