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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82执1号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282执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0年5月7日生,住址开原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8年12月16日生,住址开原市,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须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1282执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奎胜

审判员  刘静波

审判员  罗伟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