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2民初838号之一
申请人:李玲玲,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翱俊、汪小溪,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崔胜旺,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申请人李玲玲与被申请人崔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豫0222民初8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崔胜旺名下的6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李玲玲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胜旺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娄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