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22民初838号之一

李玲玲、崔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玲玲;崔胜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2民初838号之一

申请人:李玲玲,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翱俊、汪小溪,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崔胜旺,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申请人李玲玲与被申请人崔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豫0222民初8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崔胜旺名下的6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李玲玲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胜旺名下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娄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