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245号原告宋玉珍,女,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王磊,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李端,女,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珍诉被告王磊、李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玉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屈克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留辉 来自:
宋玉珍与王磊、李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245号原告宋玉珍,女,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王磊,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李端,女,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珍诉被告王磊、李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玉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屈克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留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