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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5民初1245号

宋玉珍与王磊、李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玉珍;王磊;李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245号原告宋玉珍,女,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王磊,男,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李端,女,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珍诉被告王磊、李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玉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屈克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留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