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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民终31号

林荣鹏、张家界云盘塔石材生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荣鹏;张家界云盘塔石材生产有限公司;湖南天耀工贸有限公司;彭英明;龙小红;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荣鹏,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云盘塔石材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三家馆乡云盘塔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向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荣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英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小红,男,1970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路一段**沙坪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经理。 上诉人林荣鹏与被上诉人张家界云盘塔石材生产有限公司、湖南天耀工贸有限公司、彭英明、龙小红、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湘0802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张家界云盘塔石材生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辉、被上诉人龙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林荣鹏、被上诉人湖南天耀工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彭英明、被上诉人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等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荣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荣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上诉人林荣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金华

审判员  钟以祥

审判员  黄勇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琳

书记员汤芳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