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610号 罪犯刘家兵,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刘家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九法刑初字第0086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家兵犯抢劫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至2019年7月20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2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刘家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家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六日。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丹丹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李山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景闻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