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877号
原告: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姜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嘹,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西安市临潼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张小龙,男,199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玉其
二0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