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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2执2471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与刘万福、曾德坤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刘万福;曾德坤;罗家兰;杨元德;四川省云辉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2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鹃兴路**。 负责人吴璟烨,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云辉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万福,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万福,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曾德坤,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杨元德,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罗家兰,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与四川省云辉农业有限公司、刘万福、曾德坤、杨元德、罗家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1797178.56元及利息、公证费1000元,已执行金额1797178.5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前付清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成证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胥道全

审判员  周 兴

审判员  钟 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