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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民初674号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长明、蒲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长明;蒲丽琼;廖荣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674号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王长明,男,生于1982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蒲丽琼,女,生于1982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廖荣国,男,生于1962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长明、蒲丽琼、廖荣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