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姚志宏,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冬国,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河县。
原审
被告:尹彦涛,男,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审
被告:山东省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84539877K。
法定代表人:牛井芳,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冬国、原审被告尹彦涛、原审被告山东省冠县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18)陕0929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冬国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19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2.00元,减半收取2676.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化冬
审判员 巩伟军
审判员 帅文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薛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