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83民初1396号
原告: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孙玉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新,系大连庄河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丽丽,女,原告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长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