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12执异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555780661C。
法定代表人:何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子坤,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成都市双流县,经常居住地广元市朝天区。
被执行人: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青林乡清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12323389647A。
负责人:唐子坤,公司经理。
第三人:四川天使到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8A8T8W。
法定代表人:唐萌,公司经理。 本院在异议人原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子坤、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四川天使到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称,根据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9)川0812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被执行人唐子坤、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应当履行义务,现第三人四川天使到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代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偿还案涉债务,特申请追加第三人四川天使到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川08**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唐子坤、被告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定于2019年1月11日前偿还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及代偿利息5,284,867.19元、资金占用利息531,150.4元,合计5,816,017.59元;
二、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费2万元由被告唐子坤、被告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连带承担;
三、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对本案被告邵丽霏的诉讼请求;上列一至三项偿还款项由被告唐子坤、被告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连带承担;
四、原告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2019年1月10日,第三人四川天使到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1、该公司自愿代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偿还案涉及其他在本院的执行案款;2、代偿额度以该公司取得广元市朝天区青林乡清凉村3组的6宗土地(详见成交确认书)依法拍卖后的全部款项;3、同意将该公司的土地随同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的其他资产同时评估、拍卖,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公司承担。”2019年2月10日,第三人四川天使到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为唐子坤,及公司拍得的广元市朝天区青林乡清凉村3组的6宗土地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唐子坤、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
本院认为,第三人四川天使到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广元盛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异议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予追加。 综上所述,异议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四川天使到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9川08**民初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晓燕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