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兆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前程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45274032。
法定代表人:王忠於,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八亿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天安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9734605N。
法定代表人:冯庆全,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兆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3民初37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兆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依法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纠纷已圆满调解结案。如双方再因其他问题产生争议,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而非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青岛兆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兆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八亿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定作方为被上诉人八亿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即当事人约定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据此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青岛兆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洪光
审判员 杜兆锋
审判员 周永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