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812执3912号
申请执行人:吴晨东,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生,淮钢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姜健,男,汉族,1973年10月01日生,职业不详,住淮安市。
被执行人:谷晓艳,女,汉族,1971年10月01日生,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涟水县。吴晨东与姜健、谷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姜健、谷晓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吴晨东偿还借款本金462701.69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息总计不超过6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2、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地址,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谷晓艳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情况,村委会主任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此居住,因被执行人姜健名下房产已经司法拍卖处置完毕并交付,故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姜健目前住所地。4、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姜健、谷晓艳名下位于金鼎××小区××室、××区××室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已被开发区法院经司法拍卖处置完毕,经调查,两套房产拍卖得款149.65万元,两套房产抵押权数额共242万元,故已无残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人谈话,告知其对该案件作终本处理,并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本。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兆
审判员 姚向东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