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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91刑初125号

赵英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徐伟光;李荣刚;赵英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291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伟光,女,1971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71********,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档案馆住宅****。系被害人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荣刚,男,1963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3********,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前锋****楼****右门。系被害人父亲。 诉讼代理人唐延年,吉林延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英楠,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住,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师苑小区**楼****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时长水,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8]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英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伟光、李荣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玉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伟光、李荣刚及其诉讼代理人唐延年、被告人赵英楠及其辩护人时长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英楠于2018年10月9日21时许,与被害人李东来及朋友田保等人在吉林市高新区厦门街海口路一家麻辣串店饭后,来到吉林市高新区长江街前锋二区12号楼4单元3楼右门李东来与田保同住的家中。期间,因琐事与李东来发生争吵,并被李东来打了一巴掌,其随即在客厅桌上拿起一把黑色尖刀攮李东来左前胸一刀,后被田保拉开并将其手中尖刀夺下扔到地上。被告人赵英楠令田保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李东来送往医院。被害人李东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东来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相关物证、书证,认为被告人赵英楠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害人李东来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一)本案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赵英楠提起公诉,并提高审级,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更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1.此案绝非仅仅因为买一盒两盒烟,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争执,由于被害人打了被告人一巴掌,被告人随即在客厅桌上拿起刀攘被害人一刀这么简单。案发当天,赵英楠和李东来以及田保等多人在厦门街海口路麻辣串店吃饭之前和之后的整个过程中,由于李东来辱骂赵英楠,令赵英楠怀恨在心,原本李东来和赵英楠以及田保等人乘坐一辆出租车将李东来和田保送回了吉林高新区长江街前锋二区12号楼4单元3楼右门李东来与田保同住的家中,赵英楠在大量酒精的作用下(当时喝了六七瓶啤酒),便产生了对李东来报复的念头,于是让出租车掉头再次来到李东来和田保的住处,故意与李东来纠缠,引发冲突,激怒李东来,伺机用刀将李东来杀害。(作为赵英楠进到屋内,对摆放在屋内客厅桌上的刀是能够看得到、清楚的。)因此,赵英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很明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从尸检报告看,李东来左胸部创口经左胸壁、左肺、心包至右心室,致左肺破裂、心包破裂、右心室破裂,大出血死亡。一刀就能将一个人的心肺全部刺破,足见其打击的力度之大、打击的部位之要害、手段相当的凶残,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致他人于死地。因此,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赵英楠的刑事责任。3.被害人家属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意见。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对于赵英楠这种暴力的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给被害人家人带来深重的痛苦和灾难;虽然具有抢救的行为,但对这种以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是无期徒刑以上,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这样的罪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足以平民愤,也无法达到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惩戒犯罪分子的目的。(2)赵英楠不构成认罪,从其第一次供述来看,赵英楠明确打击的部位是李东来的左胸部,“右手拿刀竖着扎到李东来的左前胸了”。赵英楠第一次的供述距离案发时间近、记忆更清晰更准确,没有更多心理上的准备,因此赵英楠第一次的供述更能还原案发的真实情况,赵英楠第二次供述也承认“右手拿刀竖着扎到李东来的左前胸了”,而在接下来的第三次供述、第四次供述却否定了之前两次的供述,“我拿刀扎他的时候不知道扎到什么位置了”。按照法律规定,认罪应当是如实供述案件的事实,只是认罪,而不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和经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认罪,不能从轻处罚。因此,基于此,也不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至少是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二)李东来是家中唯一一子,他还年轻,尚未结婚,却被赵英楠残忍杀害,其状惨不忍睹。其父母已近华甲,含辛茹苦将李东来抚养成人,他们指望晚年有个依靠。不想李东来却遭此毒手,惨死于赵英楠之手下,白发人送黑发人,两位老人晚年无依无靠,处境凄凉,还要饱受亲人逝去的痛苦和创伤。综上所述,赵英楠仅因琐事,便将李东来残忍杀害,其故意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家属在此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提高审级,以故意杀人罪来追究赵英楠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给死者家属以慰籍。 被告人赵英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意见:(一)赵英楠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着混合罪过,其主观恶意较浅。赵英楠与被害人李东来是从小的朋友关系,平常关系密切。案发当天,是李东来请赵英楠等人吃饭,也是李东来打车接赵英楠去的饭店,从晚上六点多一直喝到晚上八点多才结束,而且当日的酒饭费用都是李东来买的单,案发前赵英楠也准备在李东来家住宿。由此可以确认,赵英楠与李东来关系十分密切,双方不存在重大利害冲突,更不存在任何恩怨,这说明赵英楠没有主动伤害李东来的主观上的思想基础。由于当天双方都喝了不少酒,当李东来给赵英楠20元钱让他下楼买一盒玉溪和一盒芙蓉王时,赵英楠心里产生了“挺不舒服”的感觉,认为李东来拿他“不识数”;而李东来认为我是大哥,你赵英楠这样跟我说话就是“差话”。由于双方对此“小事”认识上的分歧使矛盾升级。除了语言上的不和外,双方开始有身体上的接触。李东来首先打了赵英楠一巴掌后,继续往外推搡赵英楠,由于李东来比赵英楠身高且强壮,赵英楠在双方的推搡过程中明显处于下风,因此赵英楠随手拿起放在李东来卧室门口桌子上的刀,对李东来的胸部攮了一刀,造成了李东来不可挽回的伤害后果。由于双方厮打力度的不断加大,赵英楠当时在酒精作用下失去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随手用刀对李东来的伤害行为实施了反击。但是,对于李东来死亡的结果,赵英楠当时没有想到的。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赵英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着混合罪过的形式,即伤害行为的故意和对他人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二)被害人李东来的行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案件的起因,是李东来拿出20元钱让赵英楠去买两盒烟,一盒玉溪牌、一盒芙蓉牌。对于两盒烟的价格,李东来应当是非常清楚的,玉溪是22元一盒,芙蓉王25元一盒,共计47元钱。也就是说,李东来支付的价款,不及支付价格的一半,李东来又没有对赵英楠说清楚为什么,这就引起赵英楠的思考,继而产生“挺不舒服”的感觉。如果在赵英楠买烟回来后,李东来说明较为恰当的理由,如零钱不够等,赵英楠的心理就会得到理顺。但是100元钱“塞”给赵英楠后用力“推”他走,并且在赵英楠没有理解李东来意图时,还打了赵英楠一巴掌,仍然“推”其走。李东来的行为彻底激怒了赵英楠,使其随即拿起刀攘向了李东来,致使李东来的伤害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假设李东来让赵英楠去买烟给的不是20元而是50元,假设李东来在赵英楠回来给他100元后不用力“推”他走,假设李东来不在赵英楠脸上打一巴掌……,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案件的悲惨后果就不会发生。因此,李东来的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李东来对本案的结果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三)赵英楠有“自首”情节。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我们可以认定,本案是由于赵英楠的主动交代才告破的。案件发生后,是赵英楠等人积极将李东来送往医院抢救的。在抢救过程中,李东来由于伤势过重,大量失血而不治身亡,李东来亲属误认为李东来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医院延误时机、救治措施不力导致的,双方发生纠纷。医院方误认为李东来亲属“闹事”向警方报警。江南派出所将赵英楠等人带回审查后否认了院方报称的“闹事”案件。在向赵英楠了解情况时,赵英楠主动向警方陈述了自己伤害李东来的全部事实,江南派出所将案件移送案发管辖地派出所后,案件告破。从整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医疗单位是由于有人“闹事”而向警方报警的,赵英楠等也是因为在医院“闹事”而被江南派出所带回审查的,审查的内容自然是在医院“闹事”的事实。也就是说,此时公安机关审查的是医院的“闹事”,并没有发现“命案”的任何线索,只是在赵英楠作出“供述”后,侦查机关才知道案件的发生。由于赵英楠的主动、如实供述,才使侦查机关掌握了案件事实,案件才得以告破。虽然赵英楠由于案发突然,忙于对李东来进行抢救等情节没有向公安机关以报警方式“投案”,但赵英楠的上述行为,也符合我国刑法、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和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恳请法庭根据这一事实,认定赵英楠具有自首情节。(四)赵英楠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赵英楠是在李东来连续对其实施殴打、推搡行为后,没能恰当控制自己的情绪,处于激愤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赵英楠与李东来自幼关系良好,平常关系密切,李东来又处于醉酒状态,所以赵英楠对李东来开始的过激行为并没有十分在意。只是在李东来不断对其实施侵害时,才处于激愤而对李东来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赵英楠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同那些在滋事、恣意伤人、手段残忍的伤害犯罪相比较,无论是在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上都有着重大的区别,也说明赵英楠的主观恶意是较浅的。2.赵英楠实施犯罪行为后,发现李东来胸部已经出血,便立即上前抱住了李东来,用手捂着他的伤口,用力喊李东来的名字,并且向在现场的田保喊“快打120”,后又帮助120医生把李东来抬到救护车上,力图减小李东来的伤害程度。同时跟随急救车到医院,急切地企盼李东来的抢救效果。这也说明,虽然李东来由于伤势过重发生了死亡的结果,但是赵英楠已经采取了积极抢救的措施,努力挽回或减轻伤害结果的发生。3.赵英楠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赵英楠在此次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任何处罚,系初犯;此次犯罪是在特定环境、特定范围、特定对象条件下发生的,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一时情绪激动而行为过激,属临时起意,属于偶犯。赵英楠因医院报警“闹事”被带到江南派出所直至今天庭审,一直积极、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前后供述稳定,今天当庭也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完全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案件发生后,赵英楠多次表达对当初自己犯罪行为的忏悔,痛恨自己的行为给李东来的家庭造成了痛苦,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多次请律师转达对受害人亲属的忏悔之情和悔恨之意,表示在自己出狱后,把李东来的父母当成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奉养,像李东来一样尽心尽孝,让他们安度晚年。同时,让律师转告自己的亲属,尽量多筹集些资金,对李东来亲属赔偿,以宽慰他们的身心。虽然由于赵英楠亲属受经济条件限制而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合意,但是也足以体现赵英楠的悔罪之心。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在对赵英楠量刑时,结合赵英楠的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浅、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认罪态度深刻、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挽回伤害结果及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等主客观情况,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对赵英楠予以从轻判处,使其认真改造并早日回归社会、报答社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伟光、李荣刚诉称,被告人赵英楠故意伤害犯罪致其儿子李东来死亡,请求判令赵英楠赔偿死亡赔偿金566380元、丧葬费3072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193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共计人民币1389043.50元。 被告人赵英楠答辩称,其愿意赔偿,但不知家里能拿出多少钱。

经审理查明: (一)刑事部分 2018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赵英楠与被害人李东来(已死亡,殁年25岁)及田保、“小朱”、张士峰、杜卓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路一饭店聚餐。20时许,赵英楠、“小朱”、李东来、田保四人酒后一同乘出租车离开饭店。李东来和田保在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锋二区门口先下车,回到小区12号楼4单元3层右门李东来家。赵英楠在和“小朱”继续乘车走出不远,感觉回家没意思,决定去李东来家找李、田二人说说话,于是让出租车调头将其送回前锋二区,来到李东来家。21时许,在李东来的卧室内,赵英楠与李东来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推搡、厮扯。厮扯中,李东来打赵英楠一巴掌,往外推赵英楠。赵英楠随手在客厅餐桌上拿起一把尖刀,反手握刀,扎向李东来,刺中李东来左胸部。田保见状上前夺下赵英楠手中尖刀扔在地上,然后见李东来瘫倒在地,胸前出血,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此时,赵英楠用手捂着李东来的胸口,喊李东来的名字。22时许,吉林市急救中心将奄奄一息的李东来送至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抢救。赵英楠随即跟田保等人赶到医院。22时10分许,公安人员接到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保安“有患者家属在医院闹事”的报警,赶到现场调查后,将在场等待李东来抢救结果的赵英楠作为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23时许,李东来经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东来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上述刑事部分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8年10月9日22时10分许,江南派出所接到465医院保安报警,称有患者家属在465医院闹事。江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闹事者是被伤害致死的李东来的家属,当时嫌疑人赵英楠在场,遂将赵英楠带回江南派出所。经核查,发生伤害致死案件的地点属高新分局辖区,通报后将赵英楠移交高新刑侦大队。 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户籍证明,自然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吉林高新区前锋二区12号楼(朝向南)4单元3层右门(西侧)住宅,该)住宅室一厅一卫结构,进户为一方厅,方厅内摆放一张桌子,方厅左侧有一卧室(东南卧室),进户门对面系卫生间,卫生间两侧各有一卧室(西南卧室和北卧室)。中心现场位于东南卧室,该卧室地面中央有一片50×30cm的血泊,旁边电风扇底座上有喷溅血迹。在卫生间门口有一把长约28厘米的尖刀。现场提取尖刀一把、血泊血一份、喷溅血一份。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扣押尖刀一把、血衣一件。 5.物证单刃尖刀,该刀系公安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提取,经被告人赵英楠当庭辨认,确定系其刺死李东来所使用工具。 6.物证血衣,该血衣系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提取,经被告人赵英楠当庭辨认,确定系其作案时所穿衣服。 7.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户籍证明,自然情况。 8.吉林市急救中心院前出诊病志,证明吉林市急救中心于2018年10月9日21时39分出诊,21时47分到达前锋二区救治李东来,21时57分送达465医院。 9.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急诊抢救记录,证明患者李东来于2018年10月9日22时2分被120急救中心送至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急诊,入院查体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于23时宣布临床死亡。 10.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明李东来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破裂、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11.证人张士峰、杜卓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9日晚六七点钟,其二人和赵英楠、李东来、田保等人到海口路一家麻辣串店喝的酒。当晚10点左右,田保来电话说李东来出了意外。 12.证人田保的证言:“2018年10月9日晚9点30分左右,在前锋二区12号楼4单元3楼右门李东来家,赵英楠用刀将李东来刺伤。李东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东来和赵英楠是朋友关系,从小就认识。2018年10月9日晚6点多,我和李东来、赵英楠、张士峰及女友、小朱在江南一家涮串吃饭。喝酒时,李东来和赵英楠坐在一起。我听见赵英楠对李东来说:‘我爸没了,就剩一个妈了,别骂我妈,闹着玩别老骂人。’李东来说行,以后不骂妈了。李东来喝了3瓶左右啤酒,喝吐了。赵英楠喝了六七瓶啤酒,有点喝多了。酒后,赵英楠和小朱打车把我和李东来送到李东来家小区门口,他俩直接坐车走了。我和李东来上楼了。过了大约十多分钟,赵英楠自己上楼了,我给开的门。这时,李东来在阳面卧室的床上躺着。赵英楠进屋后直接去卧室找李东来,要和李东来唠唠,就问李东来为什么这么对他。李东来不想和赵英楠解释,告诉赵英楠别磨叽赶紧走。在赵英楠要走的时候,李东来说让赵英楠给他买盒芙蓉王烟,给了赵英楠20元钱。赵英楠说:‘给我20元钱让我买盒芙蓉王,不能这么欺负我呀。’赵英楠就下楼买烟去了,回来的时候给我一盒玉溪,给李东来买的什么烟我没看见,应该比芙蓉王高档。赵英楠说:‘你不给我拿钱我也能给你买烟。’就问李东来这么做是什么意思。李东来也没解释,给赵英楠塞了100元钱,让赵英楠走,赵英楠也不走。李东来就往外推赵英楠,赵英楠就和李东来厮巴。李东来打了赵英楠一巴掌。赵英楠说:‘你凭什么打我。’李东来没说话还往外推赵英楠。然后,赵英楠就去客厅的饭桌上拿了一把匕首,反手拿刀,对着李东来胸口刺了一刀。我把匕首抢下来扔在客厅厕所门旁边的地上了。我扔完刀看见李东来瘫倒在地上,胸前出了很多血,紧接着我拿手机打120,120的工作人员让我到小区门口等着接车。打电话的时候,我看见赵英楠用手捂着李东来的胸口,喊李东来的名字,李东来没有什么反应,接着我就下楼了。救护车没到的时候,我给李东来哥哥打电话打不通,就让我对象联系了李东来的嫂子。过了几分钟,救护车来了,我带着救护人员上楼,看见李东来在动,救护人员说好像要不行了,就把李东来抬到救护车里,送往465医院。之后,我和李东来的嫂子、我对象、赵英楠打出租车去的465医院。我们到医院的时候,李东来已经进抢救室了。过了一会,李东来的家人和朋友来了一大帮。过多长时间记不清了,护士从抢救室出来说人没了,让家属准备后事。接着过了十分钟,我就被民警带到派出所了。赵英楠是从入户门门口的饭桌上拿的尖刀,刀是李东来家的,总长20厘米左右,刃长十一二厘米,刀身是黑色的。我记得赵英楠是用右手反手拿的刀,从正面刺向李东来前胸,刺了一刀。” 13.被告人赵英楠供述。 (1)2018年10月10日1时52分至3时35分在高新刑侦大队供述:“因为我和李东来打架,我用刀扎了李东来一刀,李东来被送到吉林市465医院抢救,我在等待李东来抢救的时候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来的。我和李东来打架,是2018年10月9日21点多,在前锋二区具体几号楼记不清了,4单元3楼右门李东来家。打架是因为酒后发生口角。在海口路的一个涮串店喝的酒,当时李东来、保子、小朱、张士峰、张士峰的对象和我,我们六个人喝的酒。我不知道谁张罗的酒局,是小朱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的,李东来打车接我去的饭店,李东来卖的单。我喝了7瓶雪花干啤,李东来喝了3瓶雪花干啤。2018年10月9日18点多喝的酒,20点多结束的。结束后,我和小朱、保子、李东来我们四个打车回家,我和小朱先送的李东来和保子,保子在李东来家住,给他俩送到家以后出租车走出去一个路口,我就跟小朱说我回家没意思,我去李东来家找他俩去,出租车调头给我送到李东来家小区门口我就上楼找他俩去了。我上楼以后,我敲门,保子给我开的门,进屋以后我进的李东来的卧室,保子去另一个卧室躺下了,进屋以后我和李东来说的什么我想不起来了,因为我当时喝多了,我就记得李东来给了我20块钱,说让我下楼买一盒玉溪一盒芙蓉王,我说行我去买,但是当时心里挺不舒服的,但是我也下楼买了,买烟回来之后我把玉溪给保子了,芙蓉王给李东来了,接着我对李东来说你能不能别拿我不识数,李东来对我说你能不能别差话,然后我俩围绕这两句话磨叽了很多遍,然后我说你给我二十块钱让我买两盒烟,你这不拿我当不识数么,然后他拿出100块钱给我让我走,我说这不是钱的事,接着我俩又吵吵了,具体都说了什么我想不起来了。我俩在吵吵的时候就有撕巴和互相推的动作了,然后李东来打了我一嘴巴,我也还手了,但是没打到他,接着我就从他卧室出来到客厅的一个黄色的桌子上拿了一把黑色的刀,进屋竖着扎了李东来一刀,这一刀扎到李东来胸口上了,在我和李东来撕巴的时候保子就出来了,看到我拿刀扎李东来一刀之后就把我俩拉开了,并把我手里的刀抢下来扔了,保子说你俩有病啊,吵吵啥啊,这时候李东来就坐到地上了,地上全是血,我就过去抱着李东来,我看到我那一刀扎到他左胸口上了,我就用手捂着他伤口喊快打120,接着保子打的120。120来了以后,我和120的医生把李东来抬到救护车上,这时候李东来的嫂子和保子的对象都到了,我们四个人打车去的465医院的急救室,在急救室的门口我等李东来抢救的时候,来了四个警察把我带到了江南派出所。我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我拿刀的桌子在李东来卧室门口,刀当时放在桌子的边缘位置。刀是李东来的,黑色,整体大概二十多公分。我当时是右手握刀,刀尖朝下。我是右手拿刀竖着扎的李东来,扎到李东来左前胸了,扎了一刀。我拿刀扎李东来,因为他打了我一嘴巴,我还手打不过他,我就想找个武器,然后我就看到卧室门口的桌子上有把刀,我就拿刀扎了李东来。我和李东来是朋友关系。我和李东来在喝酒的时候没有发生矛盾。我和小朱把李东来和保子送到家之后又去了李东来家,因为我回家没意思,就想去找他俩说说话。” (2)2018年10月11日13时39分至14时24分在吉林市看守所供述:“2018年10月9日下午6点多,李东来、保子、小朱、张士峰、张士峰的对象和我,我们六个人在海口路的一个涮串店喝的酒,8点多结束后我和小朱、保子、李东来我们四个打车回家,我和小朱先送的李东来和保子,保子在李东来家住,给他俩送到家以后我就跟小朱说我回家没意思,我去李东来家找他俩去,我让出租车调头给我送到李东来家小区门口,然后我就上楼找他俩去了。我上楼以后保子给我开的门,进屋以后我进了李东来的卧室,保子去另一个卧室躺下了,在李东来卧室我和李东来说了什么我想不起来了,因为我当时喝多了,我就记得李东来给了我20块钱,说让我下楼买一盒玉溪一盒芙蓉王,我说行我去买,但是当时心里挺不舒服的,但是我也下楼买了,买烟回来之后我把玉溪给保子了,芙蓉王给李东来了,接着我对李东来说你能不能别拿我不识数,李东来对我说你能不能别差话,然后我俩围绕这两句话磨叽了很多遍,然后我说你给我二十块钱让我买两盒烟,你这不拿我当不识数么,然后他拿出100块钱给我让我走,我说这不是钱的事,接着我俩又吵吵了,具体都说了什么我想不起来了。我俩在吵吵的时候就有撕巴和互相推的动作了,然后李东来打了我一嘴巴,我也还手了,但是没打到他,接着我就从他卧室出来到客厅的一个黄色的桌子上拿了一把黑色的刀,进屋竖着扎了李东来一刀,当时我不知道扎到哪了,在我和李东来撕巴的时候保子就出来了,看到我拿刀扎李东来一刀之后就把我俩拉开了,并把我手里的刀抢下来扔了,保子说你俩有病啊,吵吵啥啊,这时候李东来就坐到地上了,地上全是血,我就过去抱着李东来,我看到我那一刀扎到他左胸口上了,我就用手捂着他伤口喊快打120,接着保子打的120,120来了以后,我和120的医生把李东来抬到救护车上,这时候李东来的嫂子和保子的对象都到了,我们四个人打车去的465医院的急救室,在急救室的门口我等李东来抢救的时候,来了四个警察把我带到了江南派出所。我和李东来在喝酒的时候没有发生矛盾,但是喝酒之前,李东来打车接我的时候骂我了,话里带他妈他妈的,我就和他说我就一个妈,我爸没了,你别和我说话他妈他妈的,喝酒的时候他和我说以后不骂了,但这件事我也没记仇,这件事就是一个引子,导致我喝完酒之后我想起来这个事就想和他唠唠,但我俩吵架和我用刀扎他与这个事没关系,我俩打架和我用刀扎他就是因为我买烟回来之后他打了我一嘴吧。” (3)2019年1月25日当庭供述:“(在医院等待李东来抢救时的候),我不知道医院报警了,事后听办案单位说的。警察来时,我见到了。当时,我没注意是否有人指认我是伤害被害人的人。警察进来就把我带走了。到公安机关后,我说我给我朋友攮伤了,到办案区我就说了。”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害人李东来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赵英楠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经查,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采纳为定案证据并予以采信,足以认定被告人赵英楠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成立。 综合公诉机关、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提出的主要控辩意见后认为: 1.关于被告人赵英楠犯罪行为性质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赵英楠与被害人李东来系发小,案发前在一起喝酒,酒后因琐事发生言语争执继而肢体冲突;赵英楠被李东来打一嘴巴后,处于激愤和酒后亢奋,就近取刀反握自上而下扎向李东来,一刀刺中李东来左胸部致心肺破裂,而后抱着倒下的李东来,用手捂着李东来的伤口喊快打120,喊李东来的名字。从两人的关系、赵英楠无重复加害之言行及行为后积极抢救的表现,证明赵英楠不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李东来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赵英楠的犯罪行为应按故意杀人定性的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关于被害人李东来是否具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问题。经查,从证人田保的证言和被告人赵英楠的供述,被害人李东来平素和朋友讲话有带脏字的习惯,说话妈妈的曾让赵英楠反感;李东来被害前拿20元钱让赵英楠去买两盒每盒都在20元以上的烟,造成赵心理不舒服,让赵感觉被拿不识数;李东来在与赵英楠发生撕扯后,先动手打了赵一个嘴巴,这一巴掌彻底激怒了喝六七瓶啤酒后处于亢奋的赵英楠,促使赵取械还击,因此应认定被害人李东来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 3.关于被告人赵英楠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侦查办案单位的受案登记表记载,2018年10月9日晚10时10分许,江南派出所接到465医院保安报警,称有患者家属在465医院闹事,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闹事的患者家属是被伤害致死的被害人李东来的家属,当时嫌疑人赵英楠在场,于是将嫌疑人赵英楠带回江南派出所;通过当庭讯问被告人赵英楠,赵英楠在医院等待李东来抢救时的候并不知道医院报警,是事后听办案单位说的,当时赵英楠在医院见到警察来了,没注意是否有人指认自己是犯罪嫌疑人。从侦查办案单位的受案登记材料和赵英楠的当庭供述判断,江南派出所的警察到达465医院,是因为465医院保安报警称有患者家属在465医院闹事,而非出警抓捕犯罪嫌疑人赵英楠;出警的警察到达465医院时,赵英楠看到警察而没有逃离现场;赵英楠被警察带离现场过程中无拒捕行为,因此赵英楠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赵英楠具有自首情节。 4.关于本案是否应当提高审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赵英楠自首等情节,评估被告人赵英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社会危害大,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责刑相适应,不必提高审级。 (二)附带民事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伟光系被害人李东来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荣刚系被害人李东来的父亲。被害人李东来的丧葬费为人民币30725.50元。 上述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户口簿的复印件,诉讼原告人徐伟光、李荣刚系被害人李东来的母亲和父亲。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证明丧葬费的标准为30725.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英楠因琐事与被害人李东来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冷静处理,而是持械伤害对方,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英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社会危害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英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对赵英楠量刑时予以考虑。赵英楠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当赔偿丧葬费等物质损失。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证据的情况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当判令赵英楠赔偿李东来丧葬费30725.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赵英楠赔偿死亡赔偿金5663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193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根据被告人赵英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给赔偿权利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英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33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赵英楠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伟光、李荣刚赔偿被害人李东来的丧葬费人民币三万零七百二十五元五角。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伟光、李荣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李 莹 (此件共18页,印2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