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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2029号

张某1与张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4;张某3;张某2;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5民初2029号

原告:张某1,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系原告张某1之子),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高某,女,194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张某2,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张某3,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张某4,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张某5,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张某6,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张某1与被告高某、被告张某2、被告张某3、被告张某4、被告张某5、被告张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1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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