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终29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晨光路北107国道东。法定代表人王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定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3民初2810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首先,原审认定本案不宜合并审理的理由断章取义,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利益及安全。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和2015年6月30日的《协议书》及被上诉人公司总工韩书杰与物业服务公司经理谢兰迎关于质量期的履行义务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借贷或给付之诉,原审所称的“付款协议履行纠纷”纯属无稽之谈。其次,被上诉人拒不履行《施工合同》项下工程维修义务,且该《施工合同》项下工程尚未过质保期,期间发现被上诉人偷工减料,保温层未按规范加钢丝网及铆钉,致保温层外墙大面积脱落,多次砸伤业主及车辆,以及防水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上诉人多次要求维修遭拒,为此,上诉人是不可能给付其质保金的。其次,2015年6月30日的《协议书》是对原施工合同的补充,原审裁定据此将案件争议标的认定为付款协议履行,而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合并审理是错误的。上述协议书第四条第3项指明“正定小商品二期C区工程质量问题及隐患由乙方(被上诉人)负责,即可看出被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且被上诉人承诺负责维修质保。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拒保拒修,一审法院将工程质量维修及质保与上诉人的工程款支付二者割裂看待,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精神,本案亦应一并审理,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法受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责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诉原告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就工程款支付达成的《协议书》,但该协议同时约定“正定小商品工程质量问题和隐患由乙方(被反诉人)负责等内容,且原审并未改变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可见,上诉人以本诉原告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的住宅楼和商业楼出现较多质量问题,给其造成大量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决被反诉人对其不合格质量工程进行返工维修,并赔偿相应损失而提起的本案反诉,与其本诉诉求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相同的事实,该反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且两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当,依法应予纠正;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事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定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3民初281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正定县人民法院对河北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