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8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阳,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潘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赵玉阳与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1181执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条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