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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27民初665号之一

吴永福与余叶亭、王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永福;余叶亭;王鸿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665号之一

原告:吴永福。

被告:余叶亭。

被告:王鸿美。 原告吴永福与被告余叶亭、王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吴永福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永福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永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0元,减半收取7390元,由原告吴永福负担。

审判员  郑苏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占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