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民初665号之一
原告:吴永福。
被告:余叶亭。
被告:王鸿美。 原告吴永福与被告余叶亭、王鸿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吴永福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永福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永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80元,减半收取7390元,由原告吴永福负担。
审判员 郑苏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占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