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宋希镇,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王希忠,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希镇与被执行人王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26执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唐同彬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丰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