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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21民初435号

张庆超与李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超;李桂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421民初435号

原告:张庆超,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李桂贤,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张庆超与李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张庆超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26元,由原告张庆超负担。

审判员  李振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