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384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负责人:陈守中,该分行行长。
被
申请人:黄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勇的银行存款119384.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勇的银行存款119384.4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16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颜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