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行初77号原告孟福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福军诉被告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中,原告孟福军于2019年3月11日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福军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福军负担。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张志立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