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597号 罪犯陈波,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4)垫法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日,至2022年9月10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陈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丹丹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李山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景闻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