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达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青2624民初6号
原告:托拉,男,藏族,1963年6月1日出生,系青海省××县人,住青海省××县达龙牧委会二社581。
被告:白扎西,男,藏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系青海省××县人,住青海省××县号。
被告:段曙星,男,藏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系青海省××县人,住青海省××县号。
原告托拉与被告白扎西、段曙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自愿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托拉主动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撤诉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托拉承担400元,被告白扎西承担400元。
审 判 长 更 吉
审 判 员 钱 措
人民陪审员 谢尔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