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03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谢代玲,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毛佳,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刘芳玲,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谢代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3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毛佳、刘芳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刘芳玲、毛佳名下有位于信息,因人口居住较大、暂无法处置;2、无公积金信息;3、无证劵信息;4、无银行存款信息;5、无车辆信息。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443269.75元,承担执行费6549.05元,截至2019年3月1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49818.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5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东旭
审判员 徐金华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