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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2执750号

曹祥增、张术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祥增;张术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曹祥增,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张术安,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曹祥增与张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柴清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令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