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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6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渭河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蒲城县国土资源局;陕西渭河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526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蒲城县红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渭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北关村**。

负责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陕西渭河水泥有限公司作出的蒲国土资执发(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蒲国土资执发(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1年10月,蒲城县国土资源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渭河水泥有限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北关村集体土地修建渭北物流建材综合市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属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之规定,于2018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陕西渭河水泥有限公司作出了蒲国土资执发(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1月31日依法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陕西渭河水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未履行法定义务。蒲城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蒲国土资执发(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蒲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蒲国土资执发(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更生

人民陪审员  车 敏

人民陪审员  亢军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