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民初589号
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伊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王雷,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玉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玉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玉球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玉球的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叶 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旖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