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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23执2232号

王艳容、熊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艳容;熊文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223执2232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容,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熊文华,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王艳容与被执行人熊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湘0223民初442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文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艳容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2018年11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熊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王艳容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3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熊文华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证劵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3月4日轮候冻结执行人熊文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攸县支行工资账户29×××11。2018年11月15日本院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熊文华名下的房产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记录。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熊文华高消费。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王艳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16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165万余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志敏

审判员  王艳艳

审判员  胡 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威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