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5民初177号
原告:李威翰,男,2008年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法定代理人:李岩(系李威翰的父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法定代理人:姜娣(系李威翰的乡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孙良旭,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所地不详。
被告:孙传富(系孙良旭的父亲),男,出生日期不详,住所地不详。
被告:赵金凤(系孙良旭的母亲),女,出生日期不详,住所地不详。
原告李威翰与被告孙良旭、孙传富、赵金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威翰于2019年3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威翰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威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李威翰负担。
审判员 吴军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