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1023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天齐,男,1990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天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久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艳华
书 记 员 杨志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