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03民初496号
原告:郑连亚,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三门峡盘陀山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与周公西路交汇处向西400米顺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庆五,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罗春旺,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原告郑连亚诉被告三门峡盘陀山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罗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连亚诉称,被告罗春旺在原告修建陕县庙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5.12-2016.12)中,要求原告修建道路,解决卫庄村供水,农网改造施工,被告向原告借款,增加土方外运工程款等项目共计工程款448000元,双方于2018年1月13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还清该费用,期间被告失信,并于2018年7月21日签订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再次失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该款项所涉及被告三门峡盘陀山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协调施工,罗春旺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工程款应由其负责给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罗春旺,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涧**太原路**院**4门**”,但经,但经查找该住所地被告并未在此居住,原告提供的住所地信息亦不正确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二)项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之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连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给原告郑连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訾明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