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412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
申请人:李涟。
被
申请人:廖艳艳。
被
申请人:长沙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涟、廖艳艳、长沙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涟、廖艳艳、长沙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自有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涟、廖艳艳、长沙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振宇
人民陪审员 彭玉霖
人民陪审员 廖玉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