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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民初521号

李振昌与广州市方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振昌;广州市方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4民初521号

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广州市方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柏东街**第****。

法定代表人:刘小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李振昌与被告广州市方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李振昌负担。

审判员  李进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