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4民初521号
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广州市方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柏东街**第****。
法定代表人:刘小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李振昌与被告广州市方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李振昌负担。
审判员 李进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