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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834号

武川县隆盛劳务有限公司与孟德凤、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川县隆盛劳务有限公司;孟德凤;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川县隆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园丁小区。

法定代表人:郭仙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瑞平,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德凤,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贵恒,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川县隆盛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德凤、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川县人民法院(2017)内0125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川县隆盛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川县隆盛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川县隆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川县隆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巴特尔仓

审判员 何 建 军

审判员 蔡 世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樱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