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孝增,曾用名张老增、张校增,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5日被本院逮捕。指定辩护人王金波,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李威硕,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人毛炳权,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汉族,高中毕业,成都宏信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建德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太雷,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刘二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毛炳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张孝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0192刑初5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孝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成都宏信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毛炳权、蔡木亮(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张孝增非法占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始祖路南侧凌庄村西侧集体土地25.04亩(其中基本农田24.82亩,林地0.22亩)施工建设厂房、硬化场地,最终导致24.82亩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硬化,种植条件已经遭到严重破坏。2018年9月17日毛炳权被传唤到案,2018年10月31日张孝增被抓获归案,该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8年9月20日,宏信回收公司缴纳国土资源罚没款49783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炳权、张孝增的供述、证人林某1、林某2、任某的证言、航空港区2015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测绘成果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毛炳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孝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诉人张孝增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量刑重,恳请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孝增占用农用地施工建设厂房、硬化场地,导致24.82亩基本农田耕作层被硬化,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关于上诉人张孝增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张孝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的刑罚适当,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姚付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高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