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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刑更47号

岩依罕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岩依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刑更47号 罪犯岩依罕,男,1962年7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24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9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雪娇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指派干警廖杰、王莉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岩依罕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岩依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依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依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依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38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清蓉

人民陪审员  李兰寿

人民陪审员  方 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