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民初538号
原告:吴昊天,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省蓬安县群乐乡中心小学校,住所地四川省群乐乡场镇。
法定代表人:陈佳: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昊天与被告四川省蓬安县群乐乡中心小学校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昊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昊天承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