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2286号
原告:朱孔等,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曹光明,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曹光涛,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孔等与被告曹光明、曹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孔等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光明、曹光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孔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孔等撤回对被告曹光明、曹光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孔等负担。
审判员 成刚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