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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7民初2286号

2123何毛丫与贺浩轩、鲁恩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孔;曹光明;曹光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7民初2286号

原告:朱孔等,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曹光明,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曹光涛,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孔等与被告曹光明、曹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孔等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光明、曹光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孔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孔等撤回对被告曹光明、曹光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孔等负担。

审判员  成刚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