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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25民初388号

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黄委正、王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委正;王雁;辛卫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25民初388号

原告: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襄城县中心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韩少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东,该局职工。

被告:黄委正,男,汉族,1975年8月8日生,住襄城县。

被告:王雁,女,汉族,1982年11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黄委正之妻。

被告:辛卫光,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黄委正、王雁、辛卫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  张双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