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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执71号之一

王志愿、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愿;李世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志愿,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世军,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王志愿诉李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李世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愿借款本金50000元整。因李世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志愿向新密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9年1月9日、2019年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仅发现零星存款。3.于2019年1月15日通过电话传唤李世军到庭履行义务,其至今未到庭接受传唤。4.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新密市房管局查询,2019年3月4日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9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李世军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2019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于2019年3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王志愿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478.64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世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志愿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