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5078号
原告:宋淑敏,女,汉族,1936年3月27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吕明,男,汉族,住。 原告宋淑敏与被告吕明赠与合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淑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6元,减半收取计998元,由原告宋淑敏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