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2232号
原告:李锋,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陈永祥,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李锋与被告陈永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李锋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李锋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锋负担。
审判员 王文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章清
书记员郑智俐 -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