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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22民初2232号

李锋与陈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锋;陈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2232号

原告:李锋,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陈永祥,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李锋与被告陈永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李锋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李锋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锋负担。

审判员  王文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章清

书记员郑智俐 -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