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刑更259号 罪犯陈洪中,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洪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25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2017年8月29日二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9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陈洪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07月至2018年10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实际履行6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洪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洪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清蓉
审判员 吴荣康
审判员 汪燕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