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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82执1081号

张娥、冯爱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娥;冯爱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982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娥,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冯爱金,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娥与被执行人冯爱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民初15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娥同意被执行人资产处置后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8)鄂0982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咏梅

审判员  宋 刚

审判员  朱 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