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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05民初802号之二

江门市蓬江区琪宇矿产有限公司与新会区会城润源古典家具厂、陈伟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琪宇矿产有限公司;新会区会城润源古典家具厂;陈伟强;陈伟雄;陈伟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802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琪宇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兴三路70-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0667095655。

法定代表人:刘全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健,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润源古典家具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永安第二工业区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46364398Y。经营者:陈汉尚,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五华县。

被告:陈伟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五华县。

被告:陈伟雄,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五华县。

被告:陈伟根,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五华县。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琪宇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会区会城润源古典家具厂、陈伟强、陈伟雄、陈伟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琪宇矿产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91.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511.60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琪宇矿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振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明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