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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5民初5357号

原告张素梅与被告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素梅;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本岸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5民初5357号

原告:张素梅,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51岁,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东寿一队**。

被告:南京本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原告张素梅与被告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本岸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张素梅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梅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张素梅负担。

审 判 员  卞文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