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5民初5357号
原告:张素梅,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51岁,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被告: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东寿一队**。
被告:南京本岸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原告张素梅与被告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本岸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张素梅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梅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0元,减半收取2150.0元,由原告张素梅负担。
审 判 员 卞文军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
人民陪审员 黄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