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刑终32号 原公诉机关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平,女,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初中文化,农民。 原审被告人蒋某成,男,汉族,1960年3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蒲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陕0526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由被告人蒋某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平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8253.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蒋某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上诉人李某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平撤回上诉。 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东亮
审判员 马樊莉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孟萍 更多数据: